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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鉴定规定(一)

发布日期:2024-08-02 浏览次数:1173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潇耀律师将围绕鉴定有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需要聘请本公安机关以外的人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对精神病的鉴定,由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2、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3、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经公安机关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安机关确定的时间内作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