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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规定(一)

发布日期:2024-07-24 浏览次数:1229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潇耀律师将围绕调查取证有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一、需调查的案件事实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二、执法人员的要求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三、可采取的行政措施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1、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封存文件资料等强制措施,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还可以采取冻结措施;2、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等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