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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快速办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07-23 浏览次数:1244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潇耀律师将围绕快速办理有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一、适用快速办理的案件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快速办理行政案件前,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认错悔改、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被侵害人谅解情况等情节,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二、不适用快速办理的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案件,不适用快速办理:1、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2、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3、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4、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公安机关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时,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的,转为一般案件办理。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