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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规定

发布日期:2024-07-22 浏览次数:1259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潇耀律师将围绕证据等有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

3、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4、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

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