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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新规(一)

发布日期:2024-06-12 浏览次数:1596次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的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方面的新增和修改的重点条文进行归纳,供大家参考。

1、第八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本条删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同意权规则。

2、第八十六条: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注:本条系新增条款,股权转让后公司负有变更股东名册的义务,并赋予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公司不履行该义务的诉讼权利;明确了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对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的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