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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新规(三)

发布日期:2024-06-11 浏览次数:1614次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的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方面新增和修改的重点条文进行归纳,供大家参考。

1、第八十条: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注:本条新增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报告的权利。

2、第八十一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本条明确监事会采用一人一票的表决机制。

3、第八十三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注:本条新增条款,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