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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总则篇修订解析(一)

发布日期:2024-05-27 浏览次数:1650次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的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新《公司法》总则篇就新增和修改的重点条文进行归纳,供大家参考。

1、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注:本条新增“公司法应保护职工权益”的要求;新增“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公司法的立法宗旨;明确宪法系公司法的立法依据。

2、第六条: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注:本条新增公司名称权的规定,与《民法典》第 110条第二款“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规定相呼应。

3、第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注:本条明确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新增了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及补任的规定。

4、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注:本条明确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明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限制法定代表人职权无法对抗善意的相对人;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