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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新规解析(二)

发布日期:2024-05-17 浏览次数:1620次

为做深做实公正与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执源治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日出台实施《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该《意见》就诉前保全的相关规定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诉前保全可通过线下或线上提交保全材料:(1)申请人线下提交的诉前保全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申请人补正的,人民法院必须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2)申请人在非工作时间通过线上提交诉前保全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诉前保全申请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之时起计算期间。

人民法院在受理诉前保全案件前,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但情况紧急且特殊的例外。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担保数额:(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2)婚姻家庭纠纷中经济困难;(3)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4)其他可以酌情确定担保数额的情形。

诉前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况紧急:(1)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2)有抽逃资金等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3)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4)丧失商业信誉;(5)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6)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