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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新规(一)

发布日期:2024-04-30 浏览次数:1547次

为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1)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六万元以上的;(3)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伪造并出售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数量不重复计算。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