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4-29 浏览次数:1502次
为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虚开发票罪相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发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虚开发票罪中的的“情节严重”:(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2)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1)、(2)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虚开发票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2)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1)、(2)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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