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4-28 浏览次数:1489次
为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虚开发票罪相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发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1)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2)有实际业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的;(3)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4)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