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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制执行措施(二)

发布日期:2023-11-17 浏览次数:433次

司法强制执行措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将某种财产或权利临时停止或限制使用,禁止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在未经执行法院批准的情况下进行处分。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相关内容为专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轮候查封的体系

1、轮候查封仅及于剩余财产,即在享有处置权的首封法院将查封物处置变现后,首封债权人受偿后,查封物的变价款有剩余的,由轮候查封的申请人受偿。

2、如果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3、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并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的同意,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实施破产清算程序。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