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8-11 浏览次数:535次
在日常生活中,机动车的车主与驾驶机动车的使用人非同一人的情况普遍常见,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如何承担?潇耀律师围绕相关问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一、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可以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可以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