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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与使用人非一人时 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四)

发布日期:2023-08-14 浏览次数:471次

在日常生活中,机动车的车主与驾驶机动车的使用人非同一人的情况普遍常见,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如何承担?潇耀律师围绕相关问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可以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保险公司可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