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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与使用人非一人时 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一)

发布日期:2023-08-09 浏览次数:527次

在日常生活中,机动车的车主与驾驶机动车的使用人非同一人的情况普遍常见,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如何承担?潇耀律师围绕相关问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一、盗抢机动车的情形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所有权保留的分期付款购买机动车的情形

出卖机动车的一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购车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即:机动车仍登记在出卖人名下,实际使用人为购车人,在购车人使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卖方不承担责任。

三、连环购买机动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形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即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上述第二、三种情形,所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