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8-03 浏览次数:526次
在法院的执行程序中,经常会见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只是暂时的程序性的中止,而不是执行程序的实质性终结。潇耀律师将围绕相关内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满足的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上述五个条件,而不是满足其中之一。
法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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