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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相关问题解析(九)

发布日期:2023-08-02 浏览次数:473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买受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买受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为专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融资租赁与抵押借贷的区别

在融资租赁中,有一种模式为售后回租。传统的融资租赁一般存在三方当事人,即: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但在售后回租模式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原本属于承租人,出卖人与承租人归于一体,如:A是车辆的所有权人,A将车辆卖给B,B再将车回租给A使用。

在售后回租模式下,就法律关系而言,经常会发生融资租赁关系和抵押借贷关系的争议。在认定实质法律关系时,应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来加以判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区分:

一、合同的法律关系不同

融资租赁:包括租赁物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两个合同关系;抵押借贷:包括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两个合同关系。

二、标的物是否特定化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租赁物(标的物)应当为特定物,是真实客观存在的,否则就不存在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而仅有货币的融资属性、无融物的属性,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而构成借贷关系。

三、标的物的权利属性不同

融资租赁:出租人是租赁物(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抵押借贷:借款人以标的物抵押作为担保,标的物所有权归抵押人,也就是借款人。

四、标的物是否发生了所有权转移

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标的物)客观存在且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出租人;抵押借贷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存在转移问题,只是在标的物上设有抵押权,抵押权人可就抵押担保的标的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债权金额构成不同

租赁物(标的物)是否存在低值高买、高值低卖的情况。融资租赁: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构成;抵押借贷:由本金加利息构成。

需要说明的是: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应根据上述众多因素来综合判断。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为抵押借贷法律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的,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