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6-30 浏览次数:545次
信用惩戒,即失信惩戒,是对不守信用、不讲诚信的单位或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公开,对失信者予以处理、限制或者禁入。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相关问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不采取惩戒措施的情形:
1、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2、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3、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4、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失信情形的,纳入失信名单同时限制消费;但仅符合限制消费情形的,不得纳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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