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6-07 浏览次数:583次
轮候查封,是指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轮候查封的相关问题进行专题解析,供大家参考。
轮候查封的法律效果:
一、具有确保轮候查封债权人能够取得首封债权人从查封物变价款受偿后剩余部分的作用
首封法院对查封物处置变现后,首封债权人受偿后变价款有剩余的,该剩余价款属于轮候查封物的替代物,轮候查封的效力及于该替代物,对于查封物变价款中多于首封债权人应得数额部分有正式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债权人对该剩余价款有权主张相应权利。
二、约束首封处置法院
首封法院在所处置的查封物有轮候查封的情况下,对于查封物变价款清偿首封债权人后的剩余部分,不能径行返还被执行人,首封债权人和被执行人也无权自行或协商处理。
首封法院有义务将相关处置情况告知变价款处置前已知的轮候查封法院,并将剩余变价款移交给轮候查封法院,由轮候查封法院依法处理;轮候查封法院案件尚在诉讼程序中的,应由首封处置法院予以留存,待审判确定后依法处理。
首封处置法院在明知拍卖标的物有轮候查封的情况下,如径行将剩余变价款退还被执行人的,构成执行错误。轮候查封的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可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