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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审计相关问题解析(一)

发布日期:2023-05-30 浏览次数:538次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都会涉及破产审计的事项,从实践来看,破产审计是保证企业顺利破产的关键环节。潇耀律师围绕破产审计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一、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条件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企业法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故,破产程序包括了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三种模式。

二、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的区别

破产重整:是对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而又有再生可能的企业法人,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企业法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的最终目标是企业法人存续、恢复经营。

破产和解:是对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而又有再生可能的企业法人,与其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查认可后执行清偿,以帮助企业法人存续的法律制度。破产和解的最终目标是企业法人继续存续。

破产清算:是对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而没有再生可能的企业法人,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清算与前两者的最大区别为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企业法人将被注销登记,无法继续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