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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车事故致人损害相关问题解析(一)

发布日期:2023-05-24 浏览次数:526次

铁路行车事故,是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发生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铁路行车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相关问题进行专题解析,供大家参考。需要提示的是:本专题所述的相关规定并不适用铁路运输企业在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案件。

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如该地区没有铁路运输法院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赔偿原则: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有权请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责任赔偿。  

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或者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免赔情形1、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系不可抗力造成的;2、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系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上述情形,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