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执行监督案件新规(五)

发布日期:2023-05-04 浏览次数:571次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月31日印发《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申请执行监督案件的立案受理问题进行了规范,有利于维护执行秩序的稳定,切实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落到实处。潇耀律师将围绕《意见》的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新规:一申请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不服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对执行复议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和审查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二)执行复议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执行监督申请书除依法必须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声明对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适用的审查程序没有异议,同时载明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焦点、论证裁定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理由和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执行监督申请书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一次性全面告知其在十日内予以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补正的,按撤回监督申请处理。

三、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立执行监督案件:

(一)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查时仍未解决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立执行监督案件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且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