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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监督案件新规(一)

发布日期:2023-04-24 浏览次数:530次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月31日印发《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申请执行监督案件的立案受理问题进行了规范,有利于维护执行秩序的稳定,切实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落到实处。潇耀律师将围绕《意见》的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新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人民法院应当立案,但法律、司法解释或者《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依法应当提出执行异议而未提出,直接向异议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异议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执行监督;申请人依法应当申请复议而未申请,直接向复议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复议法院申请复议或者申请执行监督。

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申诉信访过程中,发现信访诉求符合上述情形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