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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广告合规专题(二)

发布日期:2023-02-23 浏览次数:505次

为引导企业广告合规经营,增强广大群众提高识别虚假违法广告能力,潇耀律师近期将围绕广告合规的相关内容为专题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广告主VS广告经营者VS广告发布者VS广告代言人各主体的相关义务。

1、广告主,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2、广告经营者,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并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

3、广告发布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4、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作为广告代言人。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类和保健食品类广告的广告,广告代言人是不能作推荐和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