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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的买受人何时成为业主(三)

发布日期:2023-01-18 浏览次数:597次

买房属于每个家庭的大项开支和重大事项,新建商品房的买受人和业主大多数情况为同一主体,但二者的概念不同,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也不尽相同。潇耀律师就买受人和业主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房产已经在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的主体成为业主;房产尚未办理登记,但买受人已经合法占用的房屋的,即开发商已交付房屋的,也可认定为业主。故,房产的是否交付是买受人变成业主的关键时点,同时,房产的交付还有其他重大的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房产的交付既是业主转换成业主的标志,也是房产毁损、灭失风险转移的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