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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题(三)

发布日期:2022-12-14 浏览次数:582次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高层建筑物的大量出现,住宅小区越来越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的重要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高层或者多层建筑物产生,并在一栋建筑物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后出现的物权种类。潇耀律师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