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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股权相关问题解析(八)

发布日期:2022-12-08 浏览次数:534次

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公司股权案件中,经常涉及相关程序及实体的难点问题。为了正确处理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就相关规定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股权拍卖中买受人应注意的问题

如果被拍卖股权的变更应当由相关部门批准的,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载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或者条件。必要时,法院可以就竞买资格或者条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拍卖成交后,法院应当通知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批准手续。买受人取得批准手续的,法院作出拍卖成交裁定书;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取得批准手续的,应当重新对股权进行拍卖。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买受人明知不符合竞买资格或者条件依然参加竞买,且在成交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取得相关部门股权变更批准手续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的,法院可以裁定原买受人补交,如拒不补交的,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