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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股权相关问题解析(七)

发布日期:2022-12-07 浏览次数:634次

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公司股权案件中,经常涉及相关程序及实体的难点问题。为了正确处理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潇耀律师就相关规定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

一、股权拍卖中应注意的问题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由请求不得强制拍卖股权的,法院不予支持:1、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或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2、被执行人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该股权自行转让有限制;4、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对该股权自行转让有限制。  

法院对第1、2项情形的股权进行拍卖时,应当在拍卖公告中载明被执行人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等信息。股权处置后,买受人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二、股权所在公司增减资后的执行办法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股权,因股权所在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增资或者减资导致被执行人实际持股比例降低或者升高的,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明确交付股权的出资额的,按照该出资额交付股权;

2、生效法律文书仅明确交付一定比例的股权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时该比例所对应出资额占当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交付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