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0-31 浏览次数:602次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于2018年6月开始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将分专题就招投标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典型问题梳理
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同估算价”如何理解?
指的是采购人根据初步设计概算、有关计价规定和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估算的项目合同金额。没有计价规定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初步设计概算的工程量,按照市场价格水平合理估算项目合同金额;必要时,采购人可以通过市场询价方式来合理估算项目合同金额。
2、对于园林绿化工程招标项目,应当如何对投标人的经营资质资格作出要求?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的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
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对于园林绿化等资质已取消、不实行资质管理的行业,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从业绩等方面对投标人提出要求。
3、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我们认为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但是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投标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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