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9-20 浏览次数:697次
近年来,金融机构业务竞争激烈,不少发卡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宣传银行卡业务时,会做出“先行赔付”的宣传字眼。该承诺合法有效,构成合同内容,发生网络盗刷情况后,持卡人有权请求其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发卡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向持卡人提供的宣传资料载明其承担网络盗刷先行赔付责任,该允诺具体明确,应认定为合同的内容。持卡人据此请求发卡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非银行支付机构相关网络支付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不符合安全要求导致网络盗刷,持卡人请求判令该机构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