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9-19 浏览次数:638次
持卡人在订立银行卡合同或者新增网络支付业务,发卡行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发生网络盗刷情况,持卡人和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责任如何认定?
1、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或者在开通网络支付业务功能时,未履行告知持卡人银行卡具有相关网络支付功能义务,持卡人以其未与发卡行就争议网络支付条款达成合意为由请求不承担因使用该功能而导致网络盗刷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非银行支付机构新增网络支付业务类型时,未向持卡人履行上述义务的,持卡人以其未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就争议网络支付条款达成合意为由请求不承担因使用该功能而导致网络盗刷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或者新增网络支付业务时,未完全告知某一网络支付业务持卡人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等足以影响持卡人决定是否使用该功能的内容,致使持卡人没有全面准确理解该功能,持卡人以其未与发卡行就相关网络支付条款达成合意为由请求不承担因使用该功能而导致网络盗刷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持卡人对于网络盗刷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非银行支付机构新增网络支付业务类型时,存在上述情形,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的,持卡人以其未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就相关网络支付条款达成合意为由请求不承担因使用该功能而导致网络盗刷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