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8-22 浏览次数:676次
1、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走了合法的招投标程序,
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如果没有中标无效的情形
且存在“阴阳合同”情形时,工程价格应以中标合同(即阳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招标项目签订中标合同后,又签订了一份实际履行的合同,变更了中标合同的计价方式,双方产生争议,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3、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约定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应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进行结算。
4、招投标文件确定垫资施工,签订合同又约定按进度付款,应当按垫资履行还是按进度付款履行?
招投标文件确定的付款时间节点,属于实质性内容,双方应当按招投标确定的垫资施工签约,否则构成对招投标实质性内容的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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