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7-22 浏览次数:701次
合同的核心要义是意思自治,但实践中在合同里往往出现就某些事项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一条,是尤为重要的条文,对于合同内容的确定和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类型合同的具体规则中,经常要引用这两条以确定各有关合同的约定不明时解决的规则。今天,潇耀律师为大家梳理了供用电合同、借款合同中“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相关条款。
一、供用电合同
第六百五十条【供用电合同履行地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二、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利息支付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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