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7-08 浏览次数:700次
1、宣告失踪时间的条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可以申请宣告失踪。
2、失踪的起始时间: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3、失踪人的财产代管: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上述规定的人,或者上述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4、代管人的责任和义务: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利益;在保管财产范围内清偿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其他应付费用;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财产代管人可以变更。代管人不履行职责,侵害失踪人的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变更。
6、失踪人重新出现,应申请撤销失踪宣告,请求财产代管人移交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