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2-14 浏览次数:827次
李某在小区4号住宅楼楼下散步,被楼上抛掷的烟灰缸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取证。经查,该高空抛掷的烟灰缸是4号楼23层住户张某抛掷,事发时张某发生家庭纠纷,因情绪激动将烟灰缸抛掷出窗外。
李某身亡后,其亲属将4号楼全部住户及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出现高空抛物行为时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本案经公安机关查证高空抛物系张某实施的行为,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应当由张某依法承担。
如果经公安机关调查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情况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