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9-01 浏览次数:901次
1、技术纠错和调整。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在技术上发生的能够及时纠正的差错,或者为适应情况变化所做的必要技术调整,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不认为是违约行为,因此发生的额外费用应自行承担。但因未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技术成果或服务与约定不符的处理。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为提供技术成果或者咨询服务而交付的技术载体和内容等与约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更正、补充。不按时更正、补充的和因更正、补充有关技术载体和内容等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者额外负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一方所作技术改进,使合同的履行产生了比原合同更为积极或者有力效果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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