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民间借贷利息新规(一)

发布日期:2021-07-13 浏览次数:913次

一、没有约定利息

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利息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借贷不支持利息。

2、自然人外的借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三、约定借期利息

最高限额:

1、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2、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新规标准计算。

四、逾期利率的计算

1、有约定的:逾期利率约定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

2、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LPR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