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4-07 浏览次数:1058次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代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代理的适用范围原则上限于民事法律行为。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三类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依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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