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6-05 浏览次数:1141次
案情:2010年3月5日,张某交纳定金5万元,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认购商品房一套,总价款113万余元,其中按揭贷款80%,“如按揭未获银行批准,未获批准的房价款张某应当选择本认购书列明的其它付款方式或开发商同意的付款方式予以支付”。随后张某支付首付款17万元。2010年4月22日,张某以2010年4月17日国发【2010】10号文对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贷款利率的1.1倍属于情势变更,要求解除合同。
以上案情可以初步分析:
1、认购书(合同)有效。双方所签订的认购书明确了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付款方式,主要内容完整。从法律性质而言签订认购书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约而达成的合意,认购书为预约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认购书合法有效。
2、张某违约
根据国发【2010】10号文,购买二套房的银行按揭贷款政策已经发生变化,但双方已经在认购书中明确约定如果按揭贷款未批准,张某应当选择本认购书列明的其它付款方式或开发商同意的付款方式予以支付。可见,张某在签订认购书时就已经预见到按揭贷款有可能会批不下来的情况,因此张某主张情势变更的理由不能成立。张某无权要求返还定金5万元。
3、律师观点: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按揭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以房贷政策变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导致无履约能力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定金或购房款的,经审查,买受人是否确因房贷政策变化而不能办理约定的按揭贷款的,一般应予以支持其诉请。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定金及购房款的,对其请求可以支持。第29条:因房地产调控政策导致房屋价格波动较大,当事人因房屋价格明显下降或出卖人因房价明显上涨的原因,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人民法院要依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强调依法签订并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目前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较为慎重也比较严格,主要目的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及维护正当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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