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4-30 浏览次数:993次
201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以下五大类各种形式: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自2020年5月1日起,上述电子数据均可以正式作为诉讼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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