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2-06 浏览次数:1045次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务院及各相关部门、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及文件,采取相关措施指导疫情期间有关事务的处理及协调。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西安市人民政府也在 2020 年 2 月 1 日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上班的通知》。因为疫情原因,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都会受到影响,陕西潇耀律师事务所就该问题谈谈我们的观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疫情爆发突然、影响范围广、严重程度高,全国和多地政府都采取强力的管控措施,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医学界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病毒传播,属于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因此,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按照上述的法律规定,只有在疫情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才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若合同不能履行,其原因不能全部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结合本次疫情的影响,是否可以免责应当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严格确认。如果本次疫情是在签订合同以前或者当事人迟延履行之后发生的,不能免除责任。如果并非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同样不能免除责任。
潇耀律师建议:疫情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在意思自治、考虑交易稳定、交易成本等问题的前提下,首先就合同履行问题进行协商,优先考虑是否可以采用延期履行或者变更合同履行等方式,尽量避免采用解除合同的方式解决合同法律问题。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确需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另一方收到通知后应采取措施避免造成损失的扩大。
另外,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即使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可主张不可抗力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