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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1057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对对上述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