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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在小区的车辆遭损毁,由谁买单?

发布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1102次

小区车辆损毁纠纷的主体一般应是三方,分别是车主,侵权人,还有物业公司。可是大多数情况下,侵权人逃之夭夭,车主一般主张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在法律上,判断是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并不在于承担者是否具有哪种“经营者”的身份,而在于实质上的“对危险源的控制”,作为对物业服务区进行实际管理的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危险源的控制力当然要远远高于小区业主。

通常物业公司认为:安保不是保管,其所收取的物业费及车辆出入所出示的准停证只是一种管理行为,为了实现秩序而已,不构成保管义务,所以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这种辩驳也是不妥的,因为并非只有物业和业主之间存在保管关系,物业公司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般来说,小区业主和物业之间并未完成保管合同的核心要件——交付,所以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双方是否构成保管关系。如果法院认为不构成保管关系,这也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它的责任并不是来源于保管合同,而是根据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来判断责任的承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