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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解除

发布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1138次

一、法定终止

终止承揽合同的法定事由有:

1、承揽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

2、定作人死亡,并且其继承人不需要该项工作。

因前述事由而终止合同时,如果承揽人已经完成了部分工作,并且该部分工作对定作人或者定作人的继承人有用,则定作人或者其继承人应当验收承揽人已完成的工作部分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3、承揽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产。

二、因当事人协议而终止

承揽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成立,也可以因双方的合意而解除。在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承揽合同也即因解除而终止。

三、因一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

1、承揽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依《合同法》第258条,定做人可以变更、解除合同,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应在合同成立生效后承揽工作完成前提出变更或者解除的请求。

(2)应及时通知承揽人。

(3)对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付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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