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1237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被收养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收养人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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