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1245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股东在股权转让中有权决定是否转让与受让股权,他方不得干涉。
例:公司股东擅自伪造其他股东签名,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将其他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自己或其他人,该股权 转让是否有效?
该股东的行为未与其他股东协商,使其他股东丧失了决定是否出让股权及自主股权受让对象、自主确定交易条件的权利,违反了自愿原则,转让股权 也违背了其他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已经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股权被处置的股东也可以要求确认股东 资格、恢复股权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