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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

发布日期:2018-12-06 浏览次数:1263次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公司法》为了有效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规定了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异议股东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出资的股权予以收购,该股权回购权行使包括协议回购和诉讼回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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