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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发布日期:2018-11-19 浏览次数:1308次

民事诉讼中,下列几类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