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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1-19 浏览次数:1308次
民事诉讼中,下列几类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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