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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有关规定(九)

发布日期:2025-03-17 浏览次数:303次

    为防范洗钱行为,抑制洗钱及其相关犯罪活动,加强并规范反洗钱工作,保障金融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安全,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决定,该法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反洗钱义务的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并评估客户整体状况及交易情况,了解客户的洗钱风险。发现客户进行的交易与金融机构所掌握的客户身份、风险状况等不符的,应当进一步核实客户及其交易有关情况;对存在洗钱高风险情形的,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交易方式、金额或者频次,限制业务类型,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应当在其业务权限范围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平衡好管理洗钱风险与优化金融服务的关系,不得采取与洗钱风险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保障与客户依法享有的医疗、社会保障、公用事业服务等相关的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

    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核实代理关系,识别并核实代理人的身份。金融机构与客户订立人身保险、信托等合同,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应当识别并核实受益人的身份。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十年。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