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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管轻微行政 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规定(一)

发布日期:2025-02-26 浏览次数:433次

    为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严格执法程序、科学设定清单”的精神,于2025年1月27日公布了《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近期,潇耀律师将围绕有关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列示了四种情形。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1、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免罚条件:(1)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2)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4)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5)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